不能用法律权利否定政治权力/徐卫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4:36   浏览:8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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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法律权利否定政治权力

徐卫东


在关于某企业用“资本家”这个概念注册企业名称的讨论中,我们不能忽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法律权利上的自由,永远不能否定国家性质决定的、宪法确认的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权力。具体到这个案例,就是企业在注册名称时,即申请人行使自己的民商法的权利时,不能忽视以至否定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政治性质;“资本家”这个概念在我国是有特定含义的,且与我们政权性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政治导向相矛盾。
在当今的世界经济发展中,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毫无疑问地都要维护本国利益,尤其是政治权益;而能代表本国利益(权益)的标志,既有物质产品,又有精神的、文化的产物;比如美国,为了维护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资本主义的法律精神,不惜牺牲别国的利益,在世界上打造其“大国沙文主义”、“世界警察”的形象;但是,美国人、美国的企业,在国内决不会用企业的民商权利与本国的政治权力相抗衡。民商权利只有被侵犯了,才有资格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获得保护的权利。
我们有些人,以为改革开放至今、建设市场经济了,就可以与“国际接轨”了,就可以不要政治方向了;以为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就是“民商权利的行使,就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做”;我以为,持上述观点的人是否应当考虑一个最现实的问题:法律是谁制定的?我国的法律只能是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体人民。我国的法律首先维护的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企业的权利也是在与我国的政治制度不矛盾的大前提下。
“资本家”一词作为历史的记载、一个抽象名词、一个类概念,不能作为某一个企业的具体名称,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法律精神上,可以没有争议,但看了网友们的一些观点,真感到遗憾:社会主义中国公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为什么不保留点儿我们应有的与当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治敏感性?不要以为“市场经济”的社会基础就是“世界大同”的一个上层建筑了;以美国为首的、不断“妖魔化”中国的别有用心的“国际友人”,一直希望中国内部有人按照他们的意愿“建设”中国,借用“文革”中的一句话:我们千万不能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事。
进行经济建设中也有政治斗争!行使私权利不能违背、抵制公权力!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权利与政治权力在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
权利永远要受到义务和责任的制约,更要受制于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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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3]1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0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全国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每年城市节水达35亿立方米,节水的政策法规和供水安全保障机制正逐步完善。但是,一些地方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不够重视,节水设施投入不足,水价改革不到位,供水企业改革进展滞后,供水管网漏损严重。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国一些地区持续干旱少雨,很多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用水面临困难,城市供水安全受到威胁。

  国务院领导非常关心城市节水和供水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为贯彻落实好《通知》和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与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的手段,加强城市和镇节水的指导和监督。要转变职能,重点抓好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宣传教育,加强对城市和镇供水经营服务市场的培育、调控和监管,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要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

  二、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各地要抓紧制定城市和镇节约用水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和镇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对策措施及工程布局方案,协调好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要重视污水的再生利用,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将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市水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实现由单一的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向污水综合利用转变。要积极发展区域供水和污水处理,提高乡镇供水、污水处理水平。要将城市水源保护、备用水源工程、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缺水城市在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时,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的审批和建设。

  三、建立合理水价体系,促进节约用水

  各地要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的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需求调节、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方面的作用。水价要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进一步理顺水资源费、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再生水及各类用水价格的比价关系。水价改革要考虑为污水处理、供水管网维修改造、跨区域调水留出价格空间。要通过水价的管理,强化对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的约束。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水价改革的同时,要完善水价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尽快实行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用水计量计价制度,鼓励支持供水企业实行超表到户,实行居民阶梯性水价。继续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要充分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促进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今年年底以前,已建、在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尽快达到“保本微利”水平。

  四、严格节水制度,加强城市用水的管理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促进水的有效利用为目标,抓紧制定和实施城市和镇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要严格实行节约用水制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采取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调整城市用水结构,促进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耗水量大、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要制定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使用管理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采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各单位现有房屋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要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居民尽快更换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生活用水器具。缺水城市严禁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销售。

  五、加快供水企业改革

  要加快城市供水企业改革步伐,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供水企业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主体和市场主体。要进一步开放供水行业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建立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制度,健全原水经营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之间新型契约合同关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强化对企业运营成本的约束,以及对企业售水服务、供水水质、管网漏损控制等方面的监管,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六、加快供水管网改造

  各地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步伐,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对严重老化和漏损管网的改造任务。北方缺水城市要加快进度,力争在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地要将供水管网的改造作为重点项目,加大投入力度。要结合水价改革,将管网改造的投资费用计入水价;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要明确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管网的改造;供水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管网改造所需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足额到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优化管网布局和工程技术方案,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协调和监管。

  七、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范围内的各种自备水源。要制定好计划,逐步减少直至完全取消原有的自备水源许可取水量。要尽快组织对自备水源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限期纠正,特别是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要坚决禁止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要做好自备水源供水的管理和督查工作,严格禁止自备水源擅自向社会转供转卖水,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源的水质检测和监管,凡不符合标准的要坚决关闭。

  八、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建设

  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和监督。要制定好重点保证城市和镇居民生活用水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物质和资源储备。原水和自来水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应急保障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和镇供水水源的安全防护,禁止一切危害水源水质的活动。“南水北调”受水城市要在充分节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水的需求计划,建设好相应的配套工程,加强城市输配水管网的改造,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九、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

  各地要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严重缺水或缺水城市,力争在2005年前达到节水型城市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本地区“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和考核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十、加强对城市节水和供水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充分认识全面节水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保证供水安全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也是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要加强领导,把城市节水和保证供水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要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确保城乡用水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健全依法管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的通知

台政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基层防汛防台风体系,提高基层防汛防台减灾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防汛防台风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坚持“依法防汛、全民防台、科学防台”的理念和“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防避抢救有序”的原则。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按照“组织健全、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机制有效、保障到位、意识提高”的要求 ,实现“现场指挥、全民参与、自防互救、快速反应”和 “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目标。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都要建立基层防汛组织,领导和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实行防汛防台风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单位)分岗位责任制,严格岗位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包括基层防汛组织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建设、应急管理和保障措施四方面。

第二章 组织体系建设

第六条 健全防汛组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办事机构,行政首长任指挥,确保防汛办有2—4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到位,其中有综合管理岗、防汛业务岗、信息化管理岗等。落实专门办公场所,配备电脑、备用电源、防汛视频会商系统等。乡镇级防汛办负责防汛防台防旱的日常工作,即具体负责辖区内防汛防台防旱的安全检查、监测预警、宣传培训、人员转移、现场抢救、水毁修复、灾后评估等组织指挥和小型防汛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落实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交办的防汛防台防旱工作。
村居(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都要建立防汛领导小组,驻村干部是村级防汛工作的督责人。村居(社区)委员会要明确1—2名防汛兼职人员,村级气象信息员可兼作防汛信息员。各企事业单位及群众组织要有1名防汛信息员。
第七条 明确防汛岗位职责。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明确各级防汛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行政领导为防汛第一责任人,村居(社区)委员会主任和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要担负起该村居(社区)委员会和单位防汛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各级各单位防汛相关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与应
急情况下的岗位职责,建立防汛相关责任人数据库,定期更新责任人数据库信息。
防汛防台风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防汛岗位。明确组织、指挥、巡查、监测、预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物资保障等防汛岗位职责,并将职责和工作制度上墙明示,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八条 落实重要对象和设施的防汛责任。基层防汛重要对象有处于小流域山洪和江河海岸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病险水库山塘下游、高山风口和低洼易涝区及其他危险区应转移的人员及村庄、学校、企业、船只(造船企业)、贵重物资等。
基层防汛重点设施主要有水库、山塘、堤防、水闸、河道、地下设施、危房、避灾场所、避风港、交通、通信、电力、供水设施等。
对这些重要对象要落实防汛保安责任,重点设施要落实监测巡查预警责任,每年由所在乡镇村确定上报责任人员名单,并通过媒体和各种途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工作机制建设

第九条 加强小型防汛工程建设管理。开展正常性的小型强塘固房工程建设,保证乡镇村的防御准有明显提高;对防汛重点设施等每年进行定期的检查或普查,建立台帐和安全管理制度;对直接威胁村庄、村民安全的危险工程与设施,要及时整改修复;对水毁工程、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重要堤防等要进行重点治理。
第十条 完善监测设施,明确预警程序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防御山洪与地质灾害预警的需要,结合水利、气象等部门已有的风、雨、水情监测点和村(社区)、企业等总体布局需要,因地制宜补充雨水情信息监测站点,建立乡镇级防汛监测预警网络,形成预警信息快速反映的管理机制。
以村居(社区)为单位,配备铜锣、手摇警报器、无线广播、电话、电视等传播工具,有条件的村还要逐步配备传真、电脑、短信平台、雨量监测仪、气象信息显示屏等设备,掌握气象雨水情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单位到户到船到责任人和公众,提高预警能力。
受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庄要逐村制定预警标准,落实预警员,建立预警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预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要根据当地防汛防台风的工作实际,建立以人员转移、预警信息传播和抢险救灾为重点的防汛防台风工作预案,各企事业单位、各涉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重点对象和设施均应有防汛保安专项预案,组成预案体系。
预案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实用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明确各级组织指挥和防汛抢险工作人员的上岗标准,明确危险区的应转移人员,明确避险预警方式、转移路线、转移方式、转移负责人和安置地点。
乡镇(街道)的预案要逐步实现标准化、软件化。预案编制完成后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并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 确立避灾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应转移安置的人数,统一规划确定避灾场所的分布,确立结构牢固、质量较好的建筑物如学校、会堂等大型公共设施作为避灾场所,建立避灾场所的管理制度。村居(社区)委员会具体落实避灾场所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安全避灾。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民房的安全普查、抗风等级划定和避灾场所的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与演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机动防汛抢险救灾队伍,村居(社区)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群众性抢险队伍。
加强抢险队伍的训练,每年组织由抢险队员、相关群众参加的预案演练,以提高防汛抢险救灾实战能力和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十四条 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集中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健全防汛抢险物资即用即补制度。对区域内可调用的抢险机械、运输工具、救生器材等抢险救灾设备、物料和施工队伍进行登记,建立协议动态备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提高防汛信息化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市、县、乡三级防汛远程会商系统,逐步建立市、县、乡、村四级防汛气象信息发布系统。对乡镇级防汛责任体系、基础资料、日常工作和应急流程等进行电脑化管理,逐步实现防汛网上办公,形成防汛防台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开展防汛防台风知识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水库巡查员、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警员等各类防汛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巡查预警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和组织指挥抢险救援的能力。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指挥。
当宣布进入Ⅳ级汛情后,乡镇级防汛办开始关注,实行 24小时防汛防台风值班,在外地出差的防汛相关人员迅速返回,村级防汛信息员开始工作。
当宣布进入Ⅲ级汛情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领导到岗指挥,驻村干部进村发动防御工作,组织船只提前避风以及海塘外养殖人员、海岛旅游人员等撤离行动,落实薄弱环节加固措施。
当宣布进入Ⅱ级汛情后,基层主要领导进岗指挥,全面部署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全面组织人员转移,抢险突击队集结到位。当宣布进入Ⅰ级汛情后,全面进入临战状态,快速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做到上下联动指挥、协同作战、信息畅通。当通讯、交通、电力等中断时,基层防汛组织要在上级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预案和实际情况做好各自为战、全力抢救工作。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主要领导、驻村干部和村级防汛相关人员要掌握一线灾情,了解人员安全、灾害受损等情况,安抚受灾群众,把人员伤亡和损毁情况先口头后书面逐级向上报告。灾害警报解除后,要迅速组织群众进行生产自救、恢复家园。
第十八条 人员转移。
严格按照《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要求,及时发出人员转移令。人员转移要按网格化梯度化要求,做到责任到人。
各类应转移人员应当在可能致灾前3小时转移完毕,若预报夜间致灾的,应当提前到当日18时前转移完毕。要安排好集中安置点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稳定情绪工作,防止提前返回。
台风警报解除后,要及时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病险工程设施进行逐一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告知群众安全返回。
第十九条 人员疏散。
海岛乡镇村及旅游景区接到将有台风影响的消息后,要立即遣散岛上游客回大陆。对来不及返回的,要进行集中妥善安置管理,防止私自雇船冒险行为的发生。
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对居住在工棚、低标准房子的外来人员进行逐村排查,将外来人员的防台责任逐一落实到雇用企业和租住的房东。
紧急防汛期,学校放假、工厂停工、市场停市、商店关门,对集中人员进行疏散,对道路室外人员进行管制,对转移人员进行防台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巡查预警。
应急响应启动后,水库、屋顶山塘、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其他重要设施要加密巡查次数。 利用村级广播、乡镇级短信平台等向防汛相关责任人、辖区内公众发布当前气象防汛动态信息、防台风小知识和安全注意事项。
台风(雨情)警报解除后,地质灾害隐患点、小流域山洪、高水位水库山塘、低洼地的监测巡查预警工作,要延续到确认安全时方可转为正常。
第二十一条 渔船避风。
海洋部门要运用渔船安全信息救助系统指挥平台做好渔船避风管理工作,确保所有185匹马力以上的渔船均安装卫星监控系统,65匹马力以上的渔船均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台风消息发布后,各渔业公司(村)要向渔船告知台风信息,根据当地防台风预案和上级部署及早进港避风,渔业公司(村)要实行网格化、一对一的监督管理,逐船跟踪落实,直到进入安全避风港。各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渔船避风情况进行督查。
船只进港后,船上允许留守少数具备较高操作水平和丰富经验的船长船员操作,但应当穿戴救生衣等安全装备,同时要保持通讯畅通。当预报受强台风以上正面影响时,船上留守人员要服从命令撤离上岸,同时锚固好船只,做好防撞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避险清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要根据台风影响情况提前组织村民抢收农业果实,对大棚、果树等进行加固。
集结抢险队伍对村庄巡逻,督促并帮助业主将低洼地区和地下室易淹的物资转移到安全地段,对高空建筑广告灯箱进行卸装、对危及他人的树木杆线进行处置,防范阳台易坠落物体伤人,提醒村民关好门窗,一旦险情出现,立即进行抢险施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交通工具、抢险器械和民工,对道路上倒伏的行道树等障碍物进行清理,协同各部门抢修中断的交通、电力、通讯和供水管路。
第二十三条 险情处置。
当巡查人员发现山塘水库大坝出现异常、水位上涨过快时,当小流域短时雨量超过预警值或河道溪涧超过设定水位时,当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异常现象时,要立即引起警觉,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报告,同时向下游群众发出预警,立即启动人员应急转移预案,进行抢险排险处置,如果情况严重可向上级求援。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上报。
当气象、水文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或基层水利管理员、巡查员、预警员捕捉到紧急险情时,要利用手摇警报、短信、广播、电视、网络及其他手段,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信息,告知相关人员。
在进入Ⅲ级汛情后,各乡镇(街道)防汛办要根据上级要求,将当地水雨风潮情,综合信息,部署情况,调度情况,工程状况,抢险队伍,物资准备情况,船只进港避风,人员转移动态情况,灾情,典型事例等信息,由专人负责定时报送(网上传输)到上级防汛防台防旱指挥部。台风登陆后,按照报灾表格统计上报灾情。如有人员死亡,须说明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死亡原因(由风、潮、雨、洪水及何种次生灾害直接或间接致死),灾害来临前有无启动预案或措施,抢救是否及时有效等。
第二十五条 灾后修复与评估。
灾毁工程出现后,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单位要立即开展灾毁修复工作。
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本次防灾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对成灾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提出防灾避灾减灾对策措施的建议意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领导。
防汛防台风工作应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平安台州建设、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机组成部分,应作为各级政府、基层组织的重要工作,扎实推进“强塘固房”工程和“百乡和汛”工程建设。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具体的工作班子和人员,建立防汛防台风工作、应急、监督机制,落实各项措施,接受社会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落实经费。防汛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物资储备费用、应急经费、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经费、值班巡查监测预警人员补贴等应列入县乡
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加强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要将防汛防台风工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社区)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驻村干部工作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宣传。
定期向应转移人员发放明白卡,明确责任人、联系电话等,制作安装避灾安置点、人员转移安置路线标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广播、宣传栏、集会、发放宣传画册等多种形式宣传防灾避灾知识,特别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沿海与山区群众的宣传。
在重要水利工程、山洪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险工险段
等设置防汛警示标志牌。
在每年4月15日的“全省防汛防台日”和7月10日的“台州防台风日”进行多种形式的防汛防台风法律法规、防台风知识集中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防汛防台风意识,使防汛防台风工作成为全社会公民的一项自觉行为。
第三十条 严肃纪律。
对“百乡和讯”建设完成较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给予通报表彰,不能如期完成任务或验收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在应急实战过程中,没有按照本规定执行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严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名词解释。
台风:泛指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强塘固房”工程:重点加强对海塘、江塘、山塘以及病险水库的除险工作,提高沿海地区民房抗灾水平,全面加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切实增强防范和应对台风等自然灾害能力。
“百乡和汛”工程:“汛”即凶猛的洪涝台灾害,“和”使之平和、温和、协同、和谐,“和汛”为社会和谐提供防汛保障,“百乡和汛”工程即以每个乡镇村为单元,进行防汛防台工作标准化建设,形成基层自我防范的管理机制,以全面提高全市防御台风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台州市基层防汛体系以“百乡和汛”工程建设为载体, 2008年至2010年全市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按本规定要求集中建设,逐个考核验收。验收后还需根据上级的新要求和本地的实际需要,不断深化完善提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台州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